鍋爐分類判定器

小型鍋爐 vs 危險性設備 vs 一般鍋爐|依據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4 I ①

先看銘牌,不要看外觀。分類全靠數字:最高使用壓力、傳熱面積、胴體內徑/長度、水頭壓力。這些只印在製造廠銘牌上,外型完全看不出來。

① 鍋爐型式

② 銘牌數值

③ 判定過程(順序不可對調)

先查§3小型鍋爐六款,符合任一款即為小型鍋爐;都不符才查§4危險性設備;再不符則為一般鍋爐。

④ 典型案例(點一下帶入)

⑤ 法條原文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3條(小型鍋爐)
本規則所稱小型鍋爐,指鍋爐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傳熱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且胴體內徑在三百毫米以下,長度在六百毫米以下之蒸汽鍋爐。
三、傳熱面積在三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且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
四、傳熱面積在三點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毫米以上之U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在五公尺以下之蒸汽鍋爐。
五、水頭壓力在十公尺以下,且傳熱面積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之熱水鍋爐。
六、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一百萬帕斯卡(MPa)以下,(不包括具有內徑超過一百五十毫米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且傳熱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之貫流鍋爐(具有汽水分離器者,限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在三百毫米以下,且其內容積在零點零七立方公尺以下)。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4條第一款(鍋爐)
一、鍋爐:
(一)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傳熱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開放於大氣中之蒸汽管之蒸汽鍋爐、或在蒸汽部裝有內徑二十五公厘以上之U字形豎立管,其水頭壓力超過五公尺之蒸汽鍋爐,為傳熱面積超過三點五平方公尺),或胴體內徑超過三百公厘,長度超過六百公厘之蒸汽鍋爐。
(二)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且液體使用溫度超過其在一大氣壓之沸點之熱媒鍋爐以外之熱水鍋爐。
(三)水頭壓力超過十公尺,或傳熱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之熱媒鍋爐。
(四)鍋爐中屬貫流式者,其最高使用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包括具有內徑超過一百五十公厘之圓筒形集管器,或剖面積超過一百七十七平方公分之方形集管器之多管式貫流鍋爐),或其傳熱面積超過十平方公尺者(包括具有汽水分離器者,其汽水分離器之內徑超過三百公厘,或其內容積超過零點零七立方公尺者)。
傳熱面積的算法本身另有規定(依CNS 2139等,且不含過熱器、節煤器)。銘牌若未標傳熱面積,須回頭查型錄或製造文件,不能目測估算。